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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蕭涵勻

原 告
王家哲
傅浪綠
王志華
王志中
王志青
王志文
王志平
黃宗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仲有限公司、趙玲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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