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0號
- 原 告
- 王家哲
- 傅浪綠
- 王志華
- 王志中
- 王志青
- 王志文
- 王志平
- 黃宗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仲有限公司、趙玲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6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仲有限公司、趙玲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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