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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0號

給付軟體授權採購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鄧晴馨

原告
台灣恩悌悌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崎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蘇佑倫律師

陳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軟體授權採購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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