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5號
- 原告
- 威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鈺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寀麗創意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