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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6號

給付服務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台灣恩悌悌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崎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蘇佑倫律師

陳宣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美金54萬3785.5元,折合新臺幣1547萬6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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