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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慕宇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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