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瑞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73號 原 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複 代理人 慕宇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