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敬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76號 原 告 陳敬義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游聖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蔡昆熹、豐匯有限公司、戴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