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上見工程有限公司、林阿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上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秀 訴訟代理人 黃椿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晉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