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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98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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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被告
陳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附表所示17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等語,而依兩造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2條第1項之約定原告以每坪新臺幣(下同)30萬元購買系爭土地,系爭土地面積為285.8411坪,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75萬2,330元(計算式:285.8411×30萬=8,575萬2,3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萬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段 地號 面積(坪) 權利範圍 1 新竹市復興段 204 65.2835 100000分之14054 2 新竹市復興段 204-2 8.8659 100000分之12501 3 新竹市復興段 204-3 0.0987 100000分之12501 4 新竹市復興段 208 20.9481 8分之1 5 新竹市復興段 209 22.4833 8分之1 6 新竹市復興段 209-1 7.5020 8分之1 7 新竹市復興段 216 84.0277 24分之3 8 新竹市復興段 393 29.3627 24分之2 9 新竹市復興段 393-1 4.1644 24分之2 10 新竹市復興段 469-1 8.1423 24分之2 11 新竹市復興段 469-3 2.9869 24分之2 12 新竹市復興段 469-4 2.8127 24分之2 13 新竹市復興段 469-7 7.3326 24分之2 14 新竹市復興段 469-8 2.8516 24分之2 15 新竹市復興段 469-9 5.8526 24分之2 16 新竹市復興段 469-10 0.4873 24分之2 17 新竹市復興段 490 12.6388 192分之14 總計   285.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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