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5號
- 原告
-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信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指定代表人 劉元智
- 訴訟代理人
- 羅凱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盈律師
- 被告
- 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貞
- 被告
- 楊欽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房公司)應以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方式刊登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勝訴啟事,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
被告好房公司及楊欽亮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性質上屬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
應核定為100萬元,徵收裁判費1萬900元,是本件原告起訴合計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0元(計算式:3000元+1萬900元=1萬39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