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28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禹齊律師

羅聖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揚鎏、范芳瑜、范玉珍、鍾美霞、劉素珍、邱垂鴻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