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弘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鄭嘉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弘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