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40號
- 原告
-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明宗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3,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7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明宗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3,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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