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慧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綸 訴訟代理人 張祐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9萬9,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