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延洋介
- 訴訟代理人
-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盛聯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83,691.2元,折合新臺幣(下同)5,620,032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月18日台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0.59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