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延洋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盛聯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83,691.2元,折 合新臺幣(下同)5,620,032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月18日台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0.595元計算,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