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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77號

交付債權憑證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林彩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債權憑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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