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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債權憑證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林禎瑩

  • 當事人
    林彩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林彩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債權憑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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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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