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債權憑證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彩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林彩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債權憑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