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除工作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常吉、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鍾鼎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4號 原 告 李常吉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上列當事人間移除工作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號3樓房屋陽台左下方地面上之如民事起訴狀附件所示商用空調 室外機2台移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被告移除上開 物品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即得以移除費用為據,又原告陳報移除上開物品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並提出誠穩起重有限公司報價單為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