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5號
- 原告
-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元瑞
- 訴訟代理人
- 孫丁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建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恩州律師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42,152,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6,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86,6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