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恩州律師
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42,152,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6,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86,6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