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郁琇琇
- 原告三宅一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93號 原 告 三宅一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琇琇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靜汶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8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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