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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9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太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辛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HK VANMOOF ASIA LIMITED)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億3,692萬2,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萬6,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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