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太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葉辛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96號 原 告 太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辛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HK VANMOOF ASIA LIMITED)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億3,692萬2,4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6萬6,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