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9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中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正
被告
李智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765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請求返還租賃物及給付租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欠租,二者訴訟標的不同,亦非同時存在,且無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並非返還房屋之附帶請求,應與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合併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臺抗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5樓之5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1,000元,及其中3萬7,000之部分自民國112年7月1日計年利率5%之利息;其中3萬7,000之部分自112年8月1日計年利率5%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2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萬7,000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至原告聲明㈢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屋之建物型態、樓層別、屋齡等交易條件相似之附近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5萬2,778元,系爭房屋層次面積為47.52平方公尺、陽台面積4.8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以應有部分折算面積為17.004645平方公尺(計算式:4858.47×35/10000=17.004645),合計69.374645平方公尺(計算式:47.52+4.85+17.004645=69.374645),是系爭房屋(含坐落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1,059萬8,920元(計算式:15萬2,778×69.374645=1,059萬8,920,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系爭房屋交易價額應核定為317萬9,676元(計算式:1,059萬8,920×0.3=317萬9,676,元以下4捨5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9萬676元(計算式:317萬9,676+11萬1,000=329萬6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