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99號
- 原告
- 日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皙
- 訴訟代理人
- 孫丁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建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展穎律師
- 被告
- 裕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4,125,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4,3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