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號
- 原告
- 佑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翰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思翰應將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10股份(即1,200股)返還並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計算式:1,000元(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載每股金額)×1,200股(原告請求返還之股份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