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黃國忠
- 法定代理人蔡秋雄
- 原告佑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佑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翰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思翰應將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10股份(即1,200股)返還並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計算式:1,000元(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載每股金額)×1,200股(原告請求返還之股份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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