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1號
- 原告
-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勵載鴻
- 原告
-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菁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郁文律師
- 被告
-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回投資金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5萬元,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