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回投資金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勵載鴻、太吉投資有限公司、謝菁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1號 原 告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勵載鴻 原 告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郁文律師 被 告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回投資金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5萬元,依 民事訴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4,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