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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1號

買回投資金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彥君

原告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勵載鴻
原告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郁文律師
被告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回投資金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5萬元,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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