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7號
- 原告
- 好孕行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成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瑞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27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04.92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24折算新臺幣為103,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