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好孕行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鍾成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好孕行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成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瑞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27元(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04.92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24折算新臺幣為103,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