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好孕行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成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瑞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27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04.92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24折算新臺幣為103,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