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思維、生通股份有限公司、陳金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黃思維 被 告 生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9,805元(即原 告主張欲排除被告主張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