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呂定熹、米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劉慶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呂定熹 被 告 米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董事、代表人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辦理董事、代表人變更 登記,經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就原告所提訴訟資料,無法衡量其若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