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46號
- 原告
- 呂定熹
- 被告
- 米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董事、代表人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辦理董事、代表人變更登記,經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就原告所提訴訟資料,無法衡量其若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