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吳明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50號 原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0,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又原告所提民事委 任狀無律師簽名或蓋章,應補提有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逾期不繳或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