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50號
- 原告
-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郭佳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0,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又原告所提民事委任狀無律師簽名或蓋章,應補提有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逾期不繳或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