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茂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逗點新創志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3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