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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逗點新創志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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