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俊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訴訟代理人 蔡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新電腦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