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宗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0號 原 告 林宗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號0樓之0 被 告 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郁 被 告 呂映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訴訟標的金額 ,或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所核定起訴時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按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此為同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 之13所明定之必備程式。另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要旨參照)。此外,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 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鴻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鴻加公司)所簽發之6紙本票,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850萬元(下稱系爭債權),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票 字第135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在案,然被告鴻加公司竟先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與被告呂映璇簽訂信託契約,再於112年7月5日以信託為原因,將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與被告呂映璇,致原告對上開信託登記之系爭不動產無法強制執行,以清償被告鴻加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足見被告間所為信託行為有害原告之系爭債權,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回復登記為被告鴻加公司所有,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2年6月30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12年7月5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 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呂映璇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2年7月5日以 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鴻加公司所有,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原告之聲明雖為數個訴訟標的,且請求內容不同,然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最大經濟利益,即訴訟之終局目的係為使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歸屬回復原狀,以免有害於原告系爭債權之滿足,則揆諸前揭說明,可認各項訴訟標的間具競合關係,其價額亦無高低之別,並應單一以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回復原狀後,得滿足原告系爭債權之最大數額為訴訟標的價額。又依卷附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該等土地之客觀總價額共3,127萬2,894元,低於原告主張系爭債權之債權額,故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回復原狀後,得滿足原告系爭債權之最大數額為3,127萬2,894元,即當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27萬2,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7,26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惠晴 編號 坐落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客觀價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24 1分之1 2,430萬4,000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3 1分之1 254萬8,000元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21 1分之1 9萬4,500元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2 1分之1 39萬2,000元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2 1分之1 235萬2,000元 6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42 540分之59 89萬9,422元 7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31 9000分之983 66萬3,634元 8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9 9000分之3 1,241元 9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277 9000分之3 1萬8,097元 合計總價額:3,127萬2,894元 備註(上開土地之客觀價額計算式,以112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1: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萬6,000元×面積1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430萬4,000元 編號2: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萬6,000元×面積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54萬8,000元 編號3: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面積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9萬4,500元 編號4: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萬6,000元×面積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39萬2,000元 編號5: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萬6,000元×面積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35萬2,000元 編號6: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萬6,000元×面積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9/540=89萬9,422元 編號7: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萬6,000元×面積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83/9000=66萬3,634元 編號8: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萬6,000元×面積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000=1,241元 編號9: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萬6,000元×面積2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000=1萬8,097元 (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