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偉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志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偉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台灣約克江森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8,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