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9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智誠即興泰宇商行、張卿得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1,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