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文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李文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6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14元,未據原告所繳納。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