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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5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京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蔚文
訴訟代理人
林信君

褚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昊京航太綠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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