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岑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87號 原 告 林岑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 萬344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時即112年9月8日臺灣銀 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75計算,核定為新臺幣65萬6,603元( 計算式:美金2萬344元×32.275≒65萬6,6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陳報被告杜盈瀅之戶籍地址或住 (居)所及提出被告杜盈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或陳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陳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