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尚仁營造有限公司、陳上仁、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顏文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2號 原 告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助字第8805號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與被告 簽訂之建築經理業務委任暨不動產信託契約書第11條第1項約定 之信託關係消滅時,對被告信託財產中之臺中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有返還請求權即受 益權債權存在;原告之目的在使其對於被告之債權獲得清償,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9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