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戴瑞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7號 原 告 戴瑞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4萬0720元(計算式:美金154,507.5元×原告起訴之日即 民國112年7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1.33=新臺幣4,84 0,7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901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萬8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