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日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國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4號 原 告 日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榮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邱恩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