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1號
- 原告
- 太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彥成
- 原告
- 太旭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佑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子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8萬8,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0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8萬8,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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