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胡開宏、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義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2號 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開宏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 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先位之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267,406元本息,備位之訴則請求被告給付79,165,406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165,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69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