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凱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3號 原 告 凱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道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廖芷儀律師 陳亭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億8115萬71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萬693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