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弘光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朱華楨、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高駿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弘光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華楨 被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萬60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