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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7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何若薇

原告
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恩悌悌數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1,8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818,200元及美金240,000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匯率32.265折算為7,743,600元,是原告請求金額合計10,56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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