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田振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0號 原 告 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清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