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9號
- 原告
- 捷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旋瑩
- 訴訟代理人
- 張晏晟律師
- 被告
- 津淳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靜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美金564,564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8,370,913元(原告起訴日為民國112年9月28日,該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32.54:1,計算式:美金564,564元×32.54=新臺幣18,370,9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3,7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