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允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9號 原 告 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允齡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宋易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183,845,3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83,84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7,6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