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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延展工期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何佳蓉

  • 當事人
    義大利商日立軌道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0號 原 告 義大利商日立軌道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書明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賴雪梅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何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展工期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億7471萬3275元【計算式:00000000*34.24(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歐元即期匯率)+0000000000=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93萬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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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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