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延展工期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何佳蓉
- 當事人義大利商日立軌道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0號 原 告 義大利商日立軌道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書明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賴雪梅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何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展工期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億7471萬3275元【計算式:00000000*34.24(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歐元即期匯率)+0000000000=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93萬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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