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5號
- 原告
- 富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竹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子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子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