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富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茂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5號 原 告 富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竹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子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子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