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優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84號 原 告 優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頴 吳丞斌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永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