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煜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9號 原 告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原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萬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0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40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梅蓮